中科院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中科院重大新药科技创新成果的引进、消化( 培育 )和转化,集中力量解决我市生物医药产业进展中的重大技术需求,为我市( 生物医药 )药物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引领和支撑,设立台州重大新药研发科技专项。为了充分发挥重大专项对科技创新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管理的科学化、法律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根据“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集中投入,稳定支持;完善机制,滚动进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第三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经费由市科技经费资金支持和引导,并逐年增加投入,逐步加大企业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 逐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 主,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项目产业化后须归还市科技经费拨付部分,还款资金滚动用于 台州重大新药 研发专项。 )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对象第四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重点支持中科院台州重大新药研发协同创新中心成员中的台州市企业成员与中科院讨论机构成员洽谈成功的合作项目,主要包括采纳绿色工艺路线的生物技术药物、化学合成药物、中成药、先进医疗器械、新型药用辅料等领域,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化学药物、新型疫苗、诊断试剂等创新型药物品种。第五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坚持“有限目标,把握重点,突出特色,鼓舞创新,进展产业”的原则,以重大新产品开发为龙头,以核心企业为载体,以重点技术领域、研发中心、创新平台为支撑。第六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台州市医药产业进展要求,中科院科研机构已有一定技术基础并能够在台州市企业实现转移转化和规模化生产的项目;(二)项目必须列入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简称 STS 计划),项目一般需完成实验室阶段讨论工作,具备集成讨论与转化讨论的技术基础;(三)项目实施后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药物新品种,能在我市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由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组成,项目主持单位必须是台州市企业,项目合作单位为中科院科研机构;项目设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其中:项目管理负责人由台州市企业管理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