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4〕16 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一)组织机构 我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安全科、技术科科、机电运输科、通防科、地测科、调度室、党政办公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在我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号、登记上报、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职责分工 矿井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矿长是事故隐患治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措施的制定,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分管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过程进行全面监督与责任追究,对安全隐患治理负监督监察责任。 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方案(措施)的编制与审查;各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专业系统的安全隐患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专业科室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基层区队(单位)负责本作业区域和工艺工序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队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班组长负责当班本作业区域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宜,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三)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所列内容。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小,在实行有效安全措施后可以边治理边生产的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分为 A、B、C、D 四级: A 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须由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