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互相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其他组织互相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承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间内归还一样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
上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誉社、信托、金融租赁、、、、财务等
二〕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种类 根据
第 61 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犯规定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形式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直接表达的借贷合同,二是非借款合同方式所形成的变相借贷合同
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
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人参加签订协议
后者的表现方式那么比较模糊和复杂,大致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1
联营形式的借贷 当事人签订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工程,但内容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和监视资金使用情况,不参加详细经营活动,不经营工程盈亏,出资方均按收回本息,或按收取固定利润
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被人民的解释认定为借贷关系
[2]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形式的借贷 法律上的,一般是指获得股权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但有的合同,者并不对所的工程或对被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被工程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收回本息或固定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并非股权而是债权,这种关系在理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存单表现形式的借贷 人民
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假设干规定
第 6 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