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 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
财力保证作用; 2
调节制约作用; 3
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
如,中央——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5级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
国家预算按预算的级次分类——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中央预算——由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单位预算 (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它在国家预算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2)地方预算——各级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的绝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筹集,国家预算支出中有相当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支付
国家预算按收支管理范围分类——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总预算(财政总预算)——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
(2)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别: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