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的法律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和子、分公司(以下简称 各单位 )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条 生产部职责:1
对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的管理具有考核权和区域界定权;2
负责公司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的建立、汇总、更新和变更等管理工作;3
负责公共区域内管廊龙门架和工艺管道标示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部职责:1
负责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包括管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考核;2
负责监督和检查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部职责:负责公共区域内工艺管道检测制度的建立、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各单位职责:1
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管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巡回检查制的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2
负责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的建立、汇总、更新和变更等工作;3
负责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的添加、维护、技术改造和使用等日常工作;4
每年 5 月 28 日和 11 月 28 日前将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变更情况报生产部备案
第三章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管理内容 第七条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定义:两个及以上单位为满足一定的生产工艺和供需要求而连接起来的管道,除了雨排和污排管道外其他管道均属于工艺管道范畴
第八条 公共区域内工艺管道管理区域划分:1
地上管道:公共系统管网和各单位之间的工艺管道均以进单位的界区第一道阀门为界,由供方负责管理,界区第一道阀门至收方单位由收方负责管理;2
地下管道:消防水、循环水等地下管道系统由供方单位负责到进各单位的第一道阀门为界,阀门及下游管道由收方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伴热线的管理以给汽单位负责管理为主,伴热线放空在其他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