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系统之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六大系统之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通讯联络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别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信息中心进行申请
信息中心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二、任何部门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移动通讯系统补偿电源的正常供电
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移动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信息中心,不得私自进行,否则对施工负责人处以 100 元的罚款,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
三、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信息中心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
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四、各使用部门不得强安、强要、强撤移动通讯设备和缆线等
需新增手持机及相关设备时,必须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信息中心设计施工时,必须根据移动通讯系统的布局,科学合理给出安设方案,不得以破坏系统总体性能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施工
五、任何部门不得未经信息中心同意私自改变移动通讯设备位置、更换手机号码,一经发现将给予 200 元的罚款
严重者根据事故进行分析
六、使用部门的井下移动电话机,必须根据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及维护
不得更改手机设备参数,维护好手机皮套、天线、电池及充电器,达到完好状态,手机电池按规定进行使用,充电时必须关机,充电不得超过 24 小时
不得长期处于过充及过放电状态
不得拆卸手机天线
信息中心有权检查手机及配套设备的使用情况
七、相关部门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移动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
通讯缆线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部门负责对通讯缆线的管理,同时要严格对通讯缆线的保护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移动电话机和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缆线
凡丢失和损坏的,对责任部门给予 500 元每次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 100 元每次的处罚,并由责任部门按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