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部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
在安全监察部部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监察工作
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的安全文件,并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参加制定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监督执行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采煤、掘进、开拓、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副部长围绕各自专业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对存在问题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常常深化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积极参加各项督察,协助部长督促隐患整改落实
负责参加有关科研项目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的评议鉴定工作,不断增加安全管理中的技术含量
负责制订本部门的规章制度,抓好安监人员的培训和义务技术学习
负责有关图纸、资料的上报工作和归档工作
负责协助部长对三违人员和事故责任者的追查处理
参加制定安全监察部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审查安全奖罚,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发现事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负责追查处理有关人员
协助部长抓好安全管理工作,部长不在矿,委托副部长行使部长权利
完成领导交派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
未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进行闭环管理,未向安全副矿长汇报的罚款 100 元
未参加相关的安全工作会议,未落实领导要求的安全工作指示,罚款 200 元
没有编制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和实施工作的,罚款 100 元
负责检查、督促整改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定期组织并参见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未组织或无故未参加的罚款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