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法律规范 第一章
“”为深化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加强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防止营销安全和经济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用于指导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及所属供电企业,建立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法律规范风险防范措施与管理要求,有效降低和化解营销安全风险
第三条 根据营销业务特点,营销安全风险归类为供用电安全风险、电费安全风险、现场作业安全风险、供电服务安全风险和营销自动化系统安全风险
第四条 供用电安全风险是指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因业扩报装管理不法律规范、客户电气设备带缺陷运行、重要客户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治理、未依法签订并履行供用电合同等原因,引起的客户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异常停电等安全用电事故风险
(一) 业扩管理风险:因用电项目审核不严、客户重要负荷识别不准确、供电方案制定不合理、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不到位、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不法律规范等原因,引起的重要客户供电方式不符合安全可靠性要求、客户受电装置带隐患接入电网等风险
(二) 安全用电服务风险:因未履行用电检查责任、客户拒绝整改安全隐患、保供电方案不完善等原因,引起的客户受电装置带隐患运行、保供电任务不能圆满完成等风险
(三) 重要客户安全风险:因重要客户备用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到位、非电性质保安措施不完备、隐患排查和治理不彻底等原因,引起的重要客户供电中断、突发停电不能有序应对等风险
(四) 法律风险:因供用电合同条款不完备、产权归属与运行维护责任不清楚、合同未签或过期、停限电操作不法律规范等原因,引起的客户安全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