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期中考题型:申论题时间:11 月 17 日 13:30-15:20 地点:1403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法源 + 条约的相关内容 +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份 PPT 国际法的进展史与国际法理论最后在看,先把前面三大块内容记熟下)PS:复习时最好要结合 PPT 来看,有哪里写的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发给我哟
考试加油~~ 必过必过的
一.国际法的进展史与国际法理论(最后在看这块,不是重点)1
1648 年西伐利亚和平会议:国际法元年2
格老秀斯(Grotius): 国际法之父,以自然法为基础3
法律实证主义的学说理论(简单看下就好了)(1)以国家同意作为国际法拘束力的基本原则(2)着重法律的形式与实然面,后进展为国际法不应过度强调形式,应实质法律规范主权国家的行为(3)强调国际法上的制裁效力(4)非国家行为不具有重要角色,后进展为承认国际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加入4.国际法是法律,但是是弱法,即虽然有拘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二.国际法的法源(重点)1
根据国际法法院规约第 38 条的规定,国际法法源主要分为主要法源和辅助法源:主要法源包括条约、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法源包括司法判决、权威公法学者学说2
习惯国际法(形成过程:两国的习尚–他国的效仿–必须遵守的法律确信)定义: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规定,习惯国际法是指作为通例(各国实践惯例)的证明同时该习惯被实践的国家接受为法律(实践的国家要承认该习惯为法律)
所以依据此定义,国际习惯法有两个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主观上要有法律的确信,是指一个国家主观上认为某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性质并对国家有拘束力
简言之,一国坚信根据国际法有权利或义务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客观要件:一种明确而继续从事某种行为的习性,通常会通过一个国家的内国法律,或是对外单方宣言来观察一个国家的行为
即是要有“国家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