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四川土地理施行 1987年7月2日四川第六届人民常务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 第三章 建立用地的审批 第四章 补偿和安置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
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全各级人民必须维护土地的公有制贯彻执行非常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理开发土地资源实在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实在保障粮食消费用地
各类非农业建立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
第三条 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理部门根据土地理法和本的规定主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理工作负责土地理法和本施行的组织和监视
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理工作
乡镇〕土地理人员的设置由人民规定
第四条 凡在我境内的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制违犯土地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 城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所有
农村和城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六条 依法变更土地权属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级土地理部门申请手续经级以上人民批准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城乡任何和个人买卖或者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必须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 各类非农业建立用地实行方案指标控制土地理部门按规定编制方案控制指标报人民批准
年度方案指标不得打破允许延后使用
第八条 城城以下的镇除外〕的小区建立用地在城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乡建立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立方案向土地理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征地统一建立由土地理部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