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一 总则第一 “条 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的十二字方针,有效控制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煤安发[2024]1002 号),结合全市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取得 安全仪表校验合格证 、 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 、 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 防爆合格证 和 MA 标志” 证 ,且系统工作稳定、性能可靠、运行正常
第三条 晋城市所有地方煤矿必须装备和使用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申请市局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仪表计量校验制度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设立甲烷传感器校验室,配齐校验设备和校验气样,并每班配备 2 名专职校验人员,从事专职校验人员,必须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持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发放的资格证方可上岗;没有设立甲烷传感器校验室的,必须定期到有资质的校验机构进行校 验,保证各项指标正常
第五条 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对本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瓦斯监测监控 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和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信息反应机制,逐级进行信息反馈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