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单位各单位的电气防火防爆管理
2 引用标准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法律规范》
1 各单位的动力主管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3.2 电气专业部门在安装、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时,必须遵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
3.3 规划开发部在委托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中,必须明确对象的防爆等级、分区,并执行电气防爆有关规定
4管理内容与要求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类
1.1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1.1.1 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气体)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1.1.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1.1.3 在物料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1.2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
1.2.1 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现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1.2.2 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碳、煤、铁、锌、钛粉尘
1.2.3 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木质、硫磺等粉尘
1.2.4 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