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 国税 2024〕157 全文有效 成文日:2010-04-21 各、自治区、直辖和方案单列、地方: 根据
税务总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
财税[2024]69〕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详细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
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
[2024]39““〕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等定减免税优惠过渡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根据过渡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 税率但不能享受15 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消费企业和集成电路消费企业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 税率也可以选择根据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 15 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所得单独核算并根据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核准 2024 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4 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 2024 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 税率也不适用
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
[2024]39〕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 2024 年度起适用 25 的法定税率
二、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核准 2024 年度以前根据
税务总外商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