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24〕4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 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24〕56 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 1、2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工作职责(一)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制定集团公 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三)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四)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五)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 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工作职责(一)组织所属单位仔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 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定,利用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所属企业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组织好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组织整改,做到可控在控;(三)组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四)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 处理。第六条 发电企业的工作职责(一)仔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根据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三)录入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