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24〕34 号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保证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 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 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二章 体 系 第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 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六条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对所管理的子公司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 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
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同等 对待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三章 机 构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代表母公司和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十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各发电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规模,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设立安全监督机构或设置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 何其他部门和机构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由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工作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 责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