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操作法律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根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本市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 活动 ),应根据本法律规范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第一章安检原则第三条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要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关注度等因素进行类别划分,不同类别的安检活动应当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安检主体、方式、手段、程序等
第四条组织安检活动,应当根据活动安全需要,单独或同时采纳普检、巡检、抽检三种方式实施
普检是由安检人员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以专业仪器设备检查为主要方式的全面安检
巡检是由安检人员在活动区域和重点部位进行以便携仪器设备和直观检查为主要方式的巡视检查
抽检是由安检人员对进入活动现场的可疑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以便携仪器设备和直观检查为主要方式的抽查
第五条大型活动安检应当根据最小作业单元标准进行组织,并根据活动级别、观众流量和安检能力等因素确定和及时调整安检人员和仪器设备的数量
普检的最小作业单元标准:1 台 X 光机、2 个安全门配备 6-10人
其中:指挥员 1 人、执机员 1 人、手检员 2-4 人、前后引导员1-2 人、前后传 1-2 人
巡检的最小作业单元标准:2 个金属探测器配备 3 人
其中:指挥员 1 人、手检员 2 人
抽检的最小作业单元标准: 2 个手持金属探测器配备 3 人,其中:指挥员 1 人、手检员 2 人,必要时可增设 1 台 X 光机,抽查可疑包裹
第二章安检等级第六条参加人数 5000 人以上,现场可以实施封闭管理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展览展销、人才招聘活动属于一类安检活动
对于一类安检活动,应当由与活动类别相当的安检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配备安全门,X 光机,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物品实施普检(1 台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