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具体 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总经理、总工、爆破工、施工队负责人、通风区区长、生产技术部、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 测工、施工单位相关领导和特别工种等人员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 使用地点 所有开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 有人作业的地点。 三、使用时间 下井后实行 8 小时连续不间断实 时监测。 四、发放 由通风区制定发放办法。 五、使用管理: 维修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性能不稳定 的仪器,不得下井。 仪器发放工发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必须更换,领仪器人员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 100 元,超 过三天,视为丢失。 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 50~800 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 800 元。 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否则给予 50~100 元罚款。内容总结(1)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2 )四、发放 由通风区制定发放办法(3 )五、使用管理: 维修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4)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 50~800 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 8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