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考虑四〕 三〕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想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除了家俱、家用电器和银行存款外还出现了股票、债券、和外币;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业还拥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资料和经营资金;有些家庭还有为私人收藏品的文物、古玩、名人字画、珍品邮票和宝贵的文房四宝;以及的财产权利等等
由于夫妻财产客体上的变化仅依靠法定夫妻财产制已缺乏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以防止夫妻财产纷争难以裁决
我国现有的约定财产制是任意性的约定给予了当事人限度的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知识甚少的情况下应作出一些详细规定以便贯彻执行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夫妻可以在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间对夫妻财产问题进展约定
约定的标的及内容
约定财产制的标的只能是夫妻财产其范围为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
约定的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财产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约定的条件和形式
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是一种双律行为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躲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那么
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以下要件: 1〕约定的条件: ①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限制行为或无行为才能人不得进展约定别人也不得代理其约定
②约定的双方必须自愿
双方对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现必须是的自愿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犯意思表示作出的约定无效
③约定的内容合法不躲避法律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