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考虑上〕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开展特别是方案经济体制为经济体制所取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1980年公布的
已远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迅速开展的需要对我国婚姻法进展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已经成为客观的必要
笔者拟就完善婚姻家庭立法提出假设干设想和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的名称 我国1950年和1980年公布了两部
1980年公布的
其中第1—3条是总那么第4—8条是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第9—23条是规定夫妻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父母子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姊妹关系
第24—33条是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子抚养、经济帮助、债务清偿〕
第34—37条是规定附那么
从的内容看它不仅调整着婚姻关系又调整着家庭关系
从现代世界立法看也多是将命名为“婚姻家庭法〞
苏俄婚姻和家庭
统一结婚离婚法
另外还有规定家庭关系的单行法规澳大利亚为
澳大利亚家庭法
英国是数个单行法:
蒙古、保加利亚为
、意大利为民法中的亲属编
显然不妥应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相一致名实相符
故笔者认为这部的名称应为
二、完善结婚制度的设想 结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任何都要通过法律手段进展干预现代各法对婚姻的成立均规定须具备一定的本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本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的状况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及方式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的结婚条件有六:1.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到达法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制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3.患麻疯病未经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