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培训课件〕 建立工程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建立工程勘察合同、建立工程设计合同、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这三类合同纠纷案件
建立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范畴一般不作为建立工程合同纠纷处理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立工程合同案件主要指建立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今日我想主要分两个部分介绍
一、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根本问题一〕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 269 条对建立工程合同下的定义是:“承包人进展工程建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直以来建立工程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理界有不同认识
我个人认为建立工程合同是随着现代大型建立工程出现而从承揽合同中出来的一种新类型合同属一种特别的承揽合同
就将其设立为一类有名合同但在第 287 条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它具有承揽合同的一些法律特征如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但又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特点
它主要有以下这些独特的法律特征:1〕承包人必须为法人,而且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这是建立工程合同在主体上不同于承揽合同的特点
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
建立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立工程,具有大、周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全面、影响国计民生等特点,作为公民个人是不可以完成的,所以,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承建人
只有经过批准的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法人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容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成为建立工程合同的主体
对于建立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原那么上要求是经批准可从事相应工程工程建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随着资本开展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的特点近年来个人或合伙也可以作为工程的发包人
2〕建立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仅限于完成建立工程工作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立工程,主要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房屋、港口、矿井、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