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6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审计法〉的?修正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审计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的审计监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进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立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康开展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实行审计监视制度。和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立审计。 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根据本法规定应当承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根据本法规定承受审计监视。 审计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合法和效益依法进展审计监视。 第三条 审计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展审计监视。 审计根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展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 第四条 和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常务会提出审计对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当重点对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常务会可以对审计工作作出。 和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审计工作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常务会。 第五条 审计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视权不受其他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 审计和审计人员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机。 第二章 审计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设立在指导下主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自治区、直辖、设区的、自治州、、自治不设区的、辖区的人民的审计分别在长、自治区、长、州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对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审计负责并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指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批准可以在其审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的授权依法进展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由本级人民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才能。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审计事项与被审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机和被审计的商业机负有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