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要求,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操作技能,法律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稳定特种人员队伍,进一步贯彻落实安监总煤矿字[2024]135 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肥矿集团安劳教干字[2024]195 号《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肥矿集团人安教字[2024]11 号《2024 年安全培训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坚决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提高职工技术素养,增强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满足我矿生产建设和非煤产业进展的用人需求,确保我矿双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进展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 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法律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及配置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素养要求 (一)年满 18 岁以上,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年龄不低于 20 周岁。 (二)工作仔细负责,身体健康,没有阻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 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经验。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一)非矿山类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高处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锅炉作业等国家规定的需取得操作资格证的特别工种 (二)矿山类 电工(井下电钳工、变配电工等)、矿井通风作业(瓦斯检查工、瓦斯抽放工等)、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矿山提升运输作业(主提升司机、信号把钩工、井下电机车、上下山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等) (三)经安全监察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配置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定岗定员办法确定人数,特种作业人员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人员,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再经上级主管部门认证的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