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 10 个类别
第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阻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四)具有 2 年以上煤矿生产作业工作经历
第五条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本区域、本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就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