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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高级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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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高级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分管领导、部长的领导下,做为派驻组督导派驻胶轮车队,根据公司有关文件,履行职责。 2.督导派驻单位人员进场、培训、入井、离矿等工作,控制人员流动。 3.向派驻单位传达矿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宣传矿井形势任务。 4.监督派驻单位对本矿井下所有辅助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5.监督派驻单位对全矿生产用车的安全、维修及日常运行管理。 6.配合矿安监、机电等部门对辅助运输事故的追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7.监督派驻单位做好所有地点及车辆所配置的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登记统计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及时传达矿各类会议精神,罚款 200 元。 2.未根据要求监督派驻单位车辆日常管理,罚款 100 元。 3.未按有效掌握派驻单位人员的进场、培训、入井、离矿灯工作,罚款 200 元。 4.未根据要求督促派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罚款 200 元。内容总结(1)工程管理高级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在分管领导、部长的领导下,做为派驻组督导派驻胶轮车队,根据公司有关文件,履行职责(2)2.督导派驻单位人员进场、培训、入井、离矿等工作,控制人员流动(3)6.配合矿安监、机电等部门对辅助运输事故的追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7.监督派驻单位做好所有地点及车辆所配置的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登记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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