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
不同合同当事人均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勘察、设计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地质状况和水文地质调查等工作
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设计工程结构、绘制施工图纸、选用设备材料和预算工程价款等工作
勘察、设计是建设活动的首要环节,直接决定工程质量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勘察、设计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一)、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1、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根据期限提供必需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停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当根据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勘察、设计人可以拒绝交付工作成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二)、勘察、设计人的义务与责任
1、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对勘察、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
勘察、设计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未根据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期拖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