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对用人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或备案
(二)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三)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竣工验收的审查或备案
(四)对以上行政许可事项的全过程
(一)公示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网络(宣武区政府信息网)、办公场所公示册及一次性告知材料等方式进行公示
(二) 行政许可公示的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依据;
3、行政许可条件;
4、行政许可数量;
5、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6、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计算在行政机关办理时限之内的特别情况进行明确,如:申办人整改时间、监测或专家鉴定等时间
7、行政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8、行政许可涉及的示范文本(经区卫生局法制科审查、备案后予以公示);
9、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许可结果的公示;
10、申办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的监督投诉等权利,并载明投诉部门与电话
11、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许可过程中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一次性告知
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在受理前的审查中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在受理前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书应当采纳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