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四 ( 六) 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杜绝 “赖帐少给〞现象 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申请执行利的实现也有利于人民减少执行对抗减小执行本钱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互相统一符合诉讼经济原那么 。但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那么和简单被执行人往往利用和解制度转移财产而协议本身又阻却执行强迫执行之主动性无法发挥。因此执行和解制度但尚需进一步完善。 1 、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由于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体权利和申请强迫执行权利的一种正当行为因此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义务一方不履行对方有权申请强迫执行。特别是申请执行人有权就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执行和解协议有选择权。建议以一定的形式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执行对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后可出具裁定确认其效力被执行人及自愿承当义务的第三人反悔的执行可直接予以执行。 2 、对执行和解协议进展必要的审查 虽然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任何行使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都应进展必要的审查对和解符合自愿、平等协商原那么且不违反法律制止性的规定应予确认。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制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和解协议那么不予认可。 3 、注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债务履行 执序开场时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展全面审查果断实行执行措施或查封或扣押。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也不宜立即解封保证日后复执顺利进展。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为拖间、转移资产的案件应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使其对和解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理解。 4 、完善告知制度促进执行公开 一是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解复执限的 计算防止因超过时效而导致申请执行权的丧失;二是要告知被执行人反悔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 三是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 得损害、集体和别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和解协议 得以批准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 撤销权。上述三项内容的告知情况均应记录在案以进步执行和解工作的透明度并保证执行和解的质量。 ( 七) 完善协助执行制度标准冲突解决机制 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涉及到众多的协助执行主要有金融、房、土地、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