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总则 为保证安全生产,全厂职工除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必须遵守下列总则: 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及本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新入厂工、调换工种的工人及来厂实习、代培和临时参加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3. 电气、起重、焊接、锅炉、压力容器、车辆驾驶、火化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4. 操作工必须熟悉产品性能、工艺规程及设备操作要求,会正确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故障。 5.操作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的防护用品。披肩发、长辫必须罩人工作帽内。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安全帽;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损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不准穿戴围巾、围裙,脖子上不准佩带装饰品;生产作业场所不准赤膊;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除规定外)。 6.工作时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不准饮酒。 7.开动非本工种以外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8.操作对人体有发生损害危险的机械设备时,应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否则不准进行操作。9.不准随意拆卸、挪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信号装置,防护围栏、警戒标志等。 10. 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合闸前要认真检查,确认无人检修后方准合闸。 11. 操作中使用的行灯及局部照明,其电压不得超过 36V,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场所作业不得超过 12V。 12.生产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要堆放合理,安全通道畅通,废料应及时清除。 13.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登高用的扶梯必须坚实牢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实行可靠的防滑措施。 14. 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装修电器设备和线路。 15. 易燃、易爆等生产作业场所,严禁烟火及明火作业。 16. 禁止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内进餐、饮水,工作时要戴好防毒口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17.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体及在吊物下通过停留。 18.生产作业区禁止骑自行车、摩托车。不准在运转设备上跨越、传递物体和触动危险部位。 1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要切断电源,汽(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中途停电要关闭电源。 20. 凡进入厂油库、锅炉房、变电站、爆炸物品仓库等要害场所,必须经公安、技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21. 工房内外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器材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