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验方法的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也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 鉴委会 ),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 考核中心 )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第七条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工业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与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查和认可的考核中心报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第八条考核中心应具备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考核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制订考核工作程序,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资格考核,负责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试件以及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第十条各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