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的一般规定1、采纳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难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过计算确定
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纳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纳灭火设计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纳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
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6、灭火系统灭火剂的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7、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 72 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
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 100%设置用量
8、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
应采纳 20℃
9、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10、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11、管网上不应采纳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12、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A、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6
5 米;B、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0
3 米;C、喷头安装高度小于 1
5 米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4
5 米;D、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 1
5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7
13、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超过10 台
14、同一保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 2S
15、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 160立方米;设置多台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10 米
16、采纳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
其高度不宜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