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兵发〔2024〕62 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坚持科学进展安全进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新兵发〔2024〕4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水务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到进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第三条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仔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非治违必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第四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别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水务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部门、各权属分公司及个人。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一)管理范围内不发生 1 次以上(包括 1 次)员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 50 万元(包括 50 万元)以上的。(二)管理范围内不发生 1 次以上(包括 1 次)生产安全重伤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 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至 5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三)管理范围内不发生 1 次以上(包括 1 次)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包括 1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四)管理范围内不发生 2 次以上(包括 2 次)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五)管理范围内不发生 2 次以上(包括 2 次)生产安全轻伤事故。(六)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五项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七)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相应标准并造成相应损失的,或者造成相应程度的社会不利影响、有损公司信誉的供排水水质污染事件,且污染事件定性为责任事故。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内容:(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及控制指标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