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后农电工理存在问题的考虑及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
的根底上进一步进步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用人人力资源的理本钱
新法的出台必将给一直困扰着农电工作改革与开展的农电工用工制度带来重大影响
如何协调企业与农电工的关系加快农电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已经成为级供电企业普遍关注的课题
笔者参照级供电企业农电理工作的实际就农电工作如何贯彻
提出一点浅见
二、农电工根本情况1999“年的农电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 五统一、四到户、三公开〞理供电企业撤销电站成立供电所重新聘用农电工
在新的人员构造中一是原电站人员二是原农村电工三是面对社会的人员
由于用工制度不同这局部人员与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有所区别系统内通常把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称之为合同制电力职工把乡〔镇〕村电力职工称为农村电工
农电工长生活在基层工作在电力消费经营第一线主要从事 10KV 以下电网及其配电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和宽阔农村用户的电量电费抄核收等相关工作
由于身份不同农电工工资福利待遇较低
近年来虽然农电工的处境和待遇较以前有所改善但问题的症结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因是企业的决策走向偏离了农电工群体
特别是农电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劳资关系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尤为突出
三、当前农电工理存在的问题1 、劳动合同理不容易发劳动争议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局部供电企业没有与农电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存在
有的供电企业虽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不
主要表达在:一是合同内容不明确在理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如有的合同规定:“劳动者因被处分的供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农电工劳动合同动态理机制不健全存在没有及时依法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等现象
2、应当与农电工签订无固定限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