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 谈 合 同 违 约 责 任 中 的 可 得 利 益 损 失 赔 偿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 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可以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那么往往保护不够。当前有种偏向认为可得利益是一种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所提出的损害间无必定的因果联络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根据而不应支持。有的甚至认为赔偿可得利益对违约方过于苟刻受害人那么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解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在理上首先需要认识清楚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正确认识可得利益是否属于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它的损失对权利人来说是否属于实际的财产损失。 民法上所说的可得利益它是指权利人( 受害人) 以其所有的或者由其经营理的财产为根底和前提通过一定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消费经营行为) 待实现和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这种利益具有如下特征:1 、将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将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对权利人来说它属于正在待或正在着手施行和获得的一种利益它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权利人的一定付出才能得以实现。2 、待性。可得利益的待性与其将来性有关将来性强调的是其时间特点。待性那么强调可得利益是权利人订立合同时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权利人在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3 、现实性。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履行就会被权利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实现这一利益已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根底和条件并且可以加以确定。正以上特征我们可以看到可得利益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实际的而不是假设的或者虚无缥渺的财产利益它与财产的实际损失表现形态虽不同但在对权利人的实际经济利益的影响上并无差异。这种影响表如今:⑴它的损失使权利人的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内未能按待获得增值;⑵ 这种损失使权利人在一定范围或一定时内的消费经营方案落空;⑶它的损失使权利人蒙受了不应有的负担。因此否认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是没有理根据的。 二、确认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必要性 首先从理上来讲违约损害赔偿的原那么是完全赔偿虽然可得利益不是当事人已经获得的现实利益但不能因此否认它是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之一局部。何况它还有可确定性的特点具备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根底和条件。例如:理中存在大量的买卖连环合同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无法履行其与别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那么受害人此时应向第三人承当违约责任。受害人的这些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