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讨论及立法形式选择文关键词: 海域 物权 自然资源 民法 文摘要: 随着根本社会情势的开展变化海域上已经逐渐获得了类似于土地的不动产地位。传统民法的物权理需要革新注重自然资源物权与传统物权的协调。物权客体特定性的含义应当重新定位对自然资源物权需要进展类型化分析。海域物权与土地物权并列受民事立法和特别立法的共同。中应明确规定海域资源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应对海域物权的根本问题作出规定专门立法应协调在海域物权中的公益与私益冲突。 当前我国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亟待建立自然资源要素体系。为此及时开展传统的民法物权理在物权立法中对海域物权给予充分的重视与考虑已经势在必行。 一、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背景建构与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对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分析应首先将其置于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背景之中这涉及到根本的讨论思路问题。从本质上来说传统民法的物权理与理对海域物权的承受程度是非常有限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海域作为一种典型的自然资源在很多方面都根本无法吻合传统物权理对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根本要求因此导致了传统民法物权对海域物权在根本上的回绝和排挤。这种场面的形成绝非间或它实际上反映的是传统民法物权理与自然资源立法需求的不兼容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假如仅从海域自身出发势必事倍功半因此必须着眼于自然资源物权在整体上与传统民法物权理的衔接与协调以共性问题的解决为根底再结合海域自身的特别属性进展类型化的个性讨论从而对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进展合理的理定位。 1、自然资源物权的开展及现状 建立和完善适于流转的自然资源权益是我国在化条件下自然资源要素形成和发育的重要前提条件物权作为法学讨论的根本范畴在此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当前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之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自然资源的理与理无从哪个角度而言无疑都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尽在产生和形成的初自然资源法从表现形态上经历了最初的特别物权法时 [1]但在后来自然资源法现代化的开展进程中有关自然资源的物权法律制度建构一直没有形成完好的体系不仅在理上存在有明显的分歧有关的法律理中达成完全的一致。从根本上来说这种场面的形成主要于三方面的根本原因:首先就自然资源自身而言其赋存形态的不确定性及自身的不可衡量性了自然资源在根本上无法满足传统民法物权理中对物的特定化要求;其次就对自然资源的社会定位而言在社会的不同开展阶段自然资源也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