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但不适用于船用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的锅炉、压力容器
作业者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并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作业者在锅炉、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的地区安全监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审查盖章之日起生效
4.1 办理锅炉、压刀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
4,1.1 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写《锅炉、加热炉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称《使用登记表》)·式两份,分别由作业者和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 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4.1.3 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 o
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不予登记:
4.2.1 无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的;
4.2.2 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或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
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到原登记地点持相应文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登记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4.3.1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2 当需改变锅炉、压力容的原设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