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 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 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性以及?深圳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以下简称 ?暂行?〞〕、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那么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加者以下简称 参加者〞〕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 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 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承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 第四条 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展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那么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展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展审查。 第五条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性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 者参加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规定的者适当性理要求。参加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才能审慎是否参加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 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在到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根据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 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根据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好的申报及结算指;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三〕在到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四〕在违约时根据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 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获得债券质权;二〕在回购间拥有债券质权;三〕在到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根据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