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湖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律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进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境内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 业人员的安全素养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 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具体范 围依据国家规定。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 离的原则。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湖南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省直属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 格的培训的监督指导及考核发证工作。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煤矿企业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的培训的监督指导及考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规定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