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湖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律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进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境内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 业人员的安全素养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 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具体范 围依据国家规定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 离的原则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湖南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负责煤矿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省直属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 格的培训的监督指导及考核发证工作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负责辖区内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