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煤矿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节 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第条 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领导 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专业会,遇期不召开追究领导的责任
(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期不检查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因检查不及时造成事故,取消分管领导的安全奖励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业务部门保安制和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在谁的分管范围内发生问题追究谁的责任
第二条 加强爆炸物品帐卡、火药管理 火药库的发放、领退库存、台帐要做到日清点、旬清点、月总结,要帐卡物相符
如帐物不符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二)严格领退签字手续
领退火药雷管无记录和签字者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当班剩余炸药雷管、放炮员如不当班退回罚款 100 元
(三)做好出入库房、发放室人员登记,如发现人不登记罚管理人员 100 元
(四)管理人员对炸药发雷管要严格交接
如发现缺少要追查有罪,取消责任者月底奖励,并按其缺少数额价格的二至四倍进行赔偿
(五)火药库的雷管、火药存放严格按核定贮存量贮存,不得超量存放,超量存放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第三条 加强火药管理 火药库发放室内不得待客会友,停留无关人员,违者罚款 100 元
(二)库房门窗要严密牢固、警卫人员要加强守护,如因责任心不强或失职造成事故,取消责任者当月资金,并按事故轻重罚款 100 元
(三)雷管发放前,严格执行区队分班编号规定,对号领取,如随意乱发放,罚款 100 元
(四)药库发放室要清洁卫生,库内火药、雷管分存整齐,各项制度齐全
如因管理不善检查验收不合格,取消责任单位领导与爆炸物品当月奖金并罚款 50 元
第四条 加强放炮管理 放炮员要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现次罚款 50 元,雷管要进箱上锁,随身携带,有锁不锁者罚款 50 元,违犯放炮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