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矿用设备和安全器材,使其发挥最大效能,取得最大经济效益,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大型矿用设备的选型和购置 (一)、大型矿用设备的选型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经矿安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所需设备的数量、型号和特别要求,由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供销科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设备的选型工作(机电科负责设备选型设计计算,供销科负责选择正规合格的生产厂家)
(二)、大型矿用设备的购置 选型工作完成后,由矿领导牵头组成考察小组,对供销科提供的生产厂家分别进行设备性价比考察,确保所购设备的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性价比最合理
二、小型设备、安全器材的购置 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根据各自分管范围,组织机电科、安全科、供销科、使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讨论讨论欲购设备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能需求,报矿安全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由供销科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购买,数量较大时,由矿派出考察小组进行考察比价购买,确保所购产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三、矿用设备、安全器材使用前的有关规定 设备到矿后,矿设备验收领导小组应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购设备进行验收
(一)、矿用设备、安全器材的验收,由矿分管领导组织机电科、供销科、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必须由相关技术人员、懂该型设备结构原理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二)、设备开箱后,首先检查设备本体外观有无损坏和重大缺陷,当损坏或缺陷造成该设备根本无法使用或有安全隐患时,应作退货处理并进行索赔事宜
其次,检查随机附带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产品出厂合格证、防爆产品合格证、MA 标志及其准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