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管理制度 1 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1 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1 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2 第二章 采煤 7 第三章 掘进、维修 9 第四章 一通三防 12 第一节 通风、配风 12 第二节 局部通风 12 第三节 通风设施 14 第四节 瓦斯检查、管理 15 第五节 瓦斯排放 16 第六节 防突管理 18 第七节 防尘管理 20 第八节 防灭火 21 第九节 排水 21 第五章 机电运输 22 第一节 机电 22 第二节 运输 25 第六章 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 30 第七章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34 第八章 附则 35 第一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第 1 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给予 500~1000元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 、 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 、 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3 、 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4 、 特别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 、 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6 、 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7 、 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第 2 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 500 元。 1 、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 、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 、 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 、 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 、 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 3 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第 3 条 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 100 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 100 元。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 200 元,并有记录可查。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200 元。 第 4 条 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