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奖罚实施细则汇编煤矿安全奖罚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管理 4 第二章 一通三防 8 第三章 采掘工程管理 17 第四章 调度管理 35 第五章 机电、运输管理 44 第六章 消防环保卫生 92 第七章 奖 励 96 第八章 附 则 87 前 言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法律规范职工安全行为,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安全奖罚实施细则。凡违反本细则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均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事故责任者,根据我矿的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追究。 第一章 安全管理1、发生事故的部门,根据矿年度签订的《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2、矿内职工井下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根据矿年度签订的《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3、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完善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的,根据情节处罚单位负责人 500~2000 元。4、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者,对主要责任者处罚 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根据矿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5、带班领导不进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对责任人每次罚款 500元。6、现场带班期间,所检查地点未能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上级部门查出的,每次对带班责任人罚款 1000 元。7、矿井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除按第 5 条处罚外,再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按矿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8、各部门的跟班值班干部,未经矿领导批准或同意,空班脱岗迟到早退的,根据情节,每发现一次处罚 500-2000 元。9、干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根据情节处以 500-2000 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矿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处罚外,矿安委会还要根据情节讨论决定行政等处分。10、职工对领导带班情况有权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诬告者将严肃处理。11、各部门都必须对上级和本矿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报、指令、命令等,仔细贯彻执行,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处以 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矿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12、对上级和本矿开展的安全活动不仔细落实、记录不齐全的单位或者部门,对其负责人处罚 500 元。13、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于私自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根据情节处罚部门负责人 1000--2000 元。特种作业人员有证但未随身携带,不能做到持证上岗的,每次罚款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