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界定标准及处罚办法煤矿安全隐患界定标准及处罚办法(试行)根据《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龙股发〔2024〕54 号)要求,结合公司各矿井生产实际,对煤矿安全隐患共划分不安全行“”为隐患和不安全环境隐患两大类,现将严重、一般 三违 的不安全行为和一、二、三级安全隐患及采掘工作面停产整顿的界定标准及处罚标准规定如下:一、煤矿不安全行为(一)“”严重 三违 行为1
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行为
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行为
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行为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行为
“”对抵制或举报 三违 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行为
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配置的行为
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
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行为
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 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行为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行为
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不积极整改落实的行为
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伤亡事故的其他行为
喝酒后上岗作业的行为
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行为
违章进入采空区的行为
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行为
初放工作面特别支护未按规定打设的行为
初放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擅自放顶的行为
工作面过断层、构造带未实行特别支护措施或措施不按规定打设的行为
擅自进入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防冲禁区的行为
工作面使用支护锚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