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方 合 伙 投 资 协 议 书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见证方: 第一条 合伙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合作经营。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棉花废料的进口及销售。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甲方 出资人民币柒万元整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交齐。(二)乙方 出资人民币柒万元整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交齐。 (三)丙方 出资人民币柒万元整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交齐。 (四)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金额为依据,三方按 33.33%比例平均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金额为依据,按平均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①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③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