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活动场地租赁协议书 篇一:上海活动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卖会场地租赁的特点,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情况 一、特卖会名称:
二、特卖会内容:
三、主办方名称:
四、特卖会举办地址: , 租用区域/楼层 面积 房间/室号
五、承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卖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营业时间上午 至下午
六、搭建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布展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撤展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其他租赁物品、数量 一、消防器材: ; 二、照明电器: ; 三、隔栏桌椅: ; 四、其他设备:
第三条 押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本特卖会约定押金合计人民币 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给甲方,双方选择以下结算方式:现金 支票 其他
押金于特卖会结束后 天内如数返还乙方
元,(大写) 元
以面积计算: 元/平方/天× 平方× 二、本特卖会场地租赁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以天计算: 元/天× 天,共 天,共 元,(大写) 元
双方选择以下方式支付租赁费用: 1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
双方选择以下结算方式: 现金 支票 其他
三、其他租赁物租金、电费约定: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拥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及对该场地的使用权,在合同订立后 日内提供租赁场地及约定的相关设备
二、甲方应审核乙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因选择乙方不慎产生扰乱社会经济治安秩序、引起群体性消费纠纷事件导致赔偿责任的,甲方应负连带责任
三、甲方发现特卖会内参展商销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有毒有害以及可能危及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