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一)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事宜,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从事以下事宜: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作为上述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推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法律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及助理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律师做出的风险提示和法律意见,进行独立地推断及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时,填写的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可以取得有效的联系和送达,假如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邮寄地址联系电话不真实、填写错误或者未及时通知,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法律服务费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翻译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甲、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