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出租合同样本出租方:承租方: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 24 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6、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 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
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协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
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
承租双方经约定也可实行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