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标准合同模板整理版〕甲 方:XXX 个人或公司 乙 方:XXX 个人或公司 签订日期: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签订地点:XX 省 XXX 市 XXX 地 保证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 保证反担保合同〔本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 合同编号: 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宗方超律师制 致: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所申请的期限为个月,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工程/其他〕提供贷款〔贷款/履约/其他〕担保。 本人应借款人/委托人的请求,同意以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并做如下保证: 一、本反担保保证书所担保的债权种类为:依据委托人/借款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由贵公司为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的金额为万元人民币〔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工程/其他〕担保而对委托人/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具体内容以委托人/借款人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主合同以及贵公司与债权人/受益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二、本反担保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包括: 〔1〕直接损失:代偿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约定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追索费以及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主合同〕等,以及贵司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贵司支出的与债务人借款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话费等〕; 〔2〕可得利益损失: □贵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次日起,反担保人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含透支利息〕、罚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违约金等向贵司支付,直至清偿之日止。 □贵司实际代偿本息×10 倍〔可放贷款比例〕×%/年〔担保服务费〕;以上各项合称〞被担保债务〞。 三、本反担保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贵公司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归还担保债务之日起两年。如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二十四个月;被担保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从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