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带薪休假制度 公务员带薪休假制度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别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XX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XX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XX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XX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