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档案保密制度 第一条 各级保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应主动为公司和公司各业务部门服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公司机密事项时,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立会讨论决定后,方可提供
保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该提供的提供,不该提供的坚决不提供
第三条 对公司下发的保密文件及重要会议材料各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管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 保密文件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要严格根据批准的份数,不得擅自多印留存
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
复制文件应按原文密级进行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应作为密件销毁
第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必须摘抄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六条 保密文件在发送装封时应按批准份数仔细清点、装封,切忌将不同密级的文件混放于同一信封中
密级的信封上要以戳记标明文件的密级
封口时,不应用钉书钉封口的方式,应采纳密封的方式
第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原则上不用传真方式发送,确因紧急情况需要时,要用密码传真传送,不允许用普通传真机和电子邮件传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不得以明码电报拍发秘密文件,也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八条 保密文件接收时应由公司保密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
保密文件的登记、编号,要与一般文件分开进行
第九条 传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
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
公司工作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秘密文件,公司领导确需在家中阅读秘密文件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传阅或借阅文件,要严格坚持登记制度
第十条 保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及设备中保管,并常常检查
常用的秘密文件随手入柜加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