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应当给予监事会更多的赋权。 1、 应立法给予监事会与第三方合作监督的权限。如与银行建立查询公司账户资金流转情况的查询职权。公司经营中需要监督公司的行为、董事和高管的履职行为,也需要监督公司人事任职行为,而监督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则是日常经营需要的常规性监督行为。公司监事会虽然在其内部拥有检查财务的职权,但假如该项职权的行使没有外部力量的支持和引入第三方的合作,其履职是非常不具有现实性。如本文案例中,假如没有司法介入向银行调取资金流转的明细,那么监事就无法证明执行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更不要说监督其纠正违法行为,也没有可能起诉执行董事。假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损失未能及时发现,而且也未能及时挽回,必将导致投资者的信心丧失。所以,在不干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情形下,拥有相应的猎取银行、税务、环保、安监、工商行政管理等支持与配合的权力,是应当完全可取的。对于完善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具有完全的必要性,是实现监事诉权的必要条件。 2、 应当给予监事会具有限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权力。本文所引案例中,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完全不顾万和公司的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顾法律所规定的不得将公司资金违规借贷给他人,或者挪用公司资金的规定,严重违反其应当承担的忠实义务,面临着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监事会和司法机关基本无力制约。监事会要求其纠正,执行董事可不理睬,司法机关也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公司法现有的监事会职权基本属于看上去很美,但处于可看不可用,可看不可为的状态,难以将赋权落到实处。对于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监事会无法停止其履行职权,仍然继续利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本文所引案例,为监事会履职的尴尬提供一个生动的范例。它说明,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对于违反公司忠实义务和基本勤勉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假如具有直接予以免职,或者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任职资格,甚至可以限制其所提名的股东行使选任董事的权力,那么该项背信弃义的行为可能会得到有效制止。一个公司的监督机构,假如仅仅是监督行为和事项具有一定的权力,而无法对行为人任职进行制约与限制,那么所有的监督就是一句空话。从经济上要求赔偿,仅仅是一种很小的制约方式,对于实际控制人而言,虽然也有一定作用,但是不能予以其他制裁措...